建瓯市教育局关于开展年上半年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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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校,有关单位,社会申报人员:

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资字〔〕1号)和《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政策说明》(闽教人〔〕42号)精神,现将年我市上半年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认定范围和对象

年在建瓯市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包括:

(一)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

  (二)年1月前入学的全日制师范类专业应届高校毕业生、全日制教育硕士毕业生。

认定条件

(一)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户籍在建瓯市的中国公民;持有建瓯市有效居住证;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并在建瓯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或持有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建瓯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港澳台居民。

(二)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3申请认定初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甲等(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合格。

(四)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

(五)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

认定程序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只能申请一种教师资格,成功申领后的一年内在全国范围内不能再申领第二本教师资格证书。

(一)网上报名。申请人员应在6月13日至6月20日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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